關于建筑業“營改增”《山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執行規定的通知
晉建標函[2016]383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需要,在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滿足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計價需要,對2011《山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以下簡稱《計價依據》)進行調整,并對《計價依據》的執行做相應規定,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建筑業“營改增”《山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和執行的說明
一、《計價依據》調整說明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住建部發布的《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對2011《計價依據》進行調整。
增值稅下工程造價實行“價稅分離”的工程計價規則,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稅前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項費用均按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計價依據》具體調整如下:
1、預算定額
扣除材料預算價格、施工機具預算價格、其他材料費、其他機械費、攤銷費、系統調試費、地模費、垂直運輸及超高增加費中的進項稅額,形成預算定額價目匯總表(調整版)。
2、費用定額
扣除組織措施費和企業管理費中的進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歸入企業管理費中,稅金改為國家稅法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形成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調整版)。
3、材料價格信息
材料價格信息發布內容調整為含稅材料指導價和不含稅材料指導價兩個部分。
二、《計價依據》執行規定
1、符合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筑工程,執行調整后的預算定額、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計算工程造價。
2、符合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工程,執行原合同或調整前的預算定額、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計算工程造價,稅金按表1執行。
簡易計稅方法下稅金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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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程序下載后,里面有兩個安裝程序。分別安裝,裝上后是兩個圖標,一個是簡易計稅,一個是增值稅,2016年5.月1日以后,計價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增值稅,執行新的定額即費率,稅金費率為11%.另外一種計價方式為簡易記稅,執行舊定額及費率,稅率為(市區3.36%,城鎮3.3%,其他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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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載后安裝與原來一樣,裝后模板里分兩種,一種是原模板,另一種是帶營改增模板。
2. 序列號輸入:原模板序列號不變;營改增隨便打開一個模板輸入序列號,其他模板都默認,不需要每個重輸,確定時提示“修繕定額庫不能打開”一直按住回車鍵,直到提示不出現,原因是修繕定額庫站里還沒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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